永城市年度城乡居民医保扶贫政策

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标准为元/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不含稳定脱贫户)、低保人员财政补助元,个人缴纳元,特困户市财政全额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按低保人员对待。

门诊补偿政策

1.家庭账户:年1月1日取消个人家庭账户,原有结余个人家庭账户结余资金,可在继续全市的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门诊费用。2.门诊统筹:每人每年元的标准建立门诊统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在基层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60%,最高封顶元。3.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60%。参保年度内,参保的“两病”患者门诊药品费用支付限额高血压、糖尿病均为元,同时患高血压、糖尿病的患者年度累计报销额度不重复计算。4.门诊慢性病:门诊慢性病的治疗,执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有关的政策规定,不设起付标准,合理费用报销比例70%,对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的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85%。门诊慢性病实行限额管理标准: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两个病种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报销月支付限额元。其余22种慢性病报销月支付限额元,同时鉴定为两个疾病病种月支付限额元。(限额管理执行时间:年1月1日):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糖尿病合并重并发症、重性精神病、脑血管病后遗症、冠心病支架植入术后、慢性肝炎活动性期或肝硬化失代偿期、陈旧性心肌梗塞、肾病综合征、帕金森综合症、干燥综合征、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股骨头无菌性坏死、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期)、类风湿关节炎、癫痫病、结核病、运动障碍性脑瘫、童年孤独症、炎症性肠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符合慢性病申报条件的困难群众,可以携带住院病历资料直接到所在乡镇卫生院医保办申请慢性病办理,没有住院病例资料的由所在乡镇卫生院审核认定并出具证明资料,符合条件的开通绿色通道,在各乡镇卫生院直接办理,不受申请时间限制。5.门诊重特大疾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贫困残疾人)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发生的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85%。(不需要办理慢性医院就诊报销):终末期肾病、血友病、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I型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耐多药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苯丙酮尿症、非小细胞肺癌、胃肠间质瘤、HER2阳性乳腺癌、晚期胃癌、鼻咽癌、外周T细胞淋巴瘤、晚期肾癌、胰腺神经内分泌瘤、肾血管平滑肌脂肪瘤、多发性骨瘤、前列腺癌、多发性硬化、黄斑变性、肌菱缩侧索硬化、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特发性肺纤维化、肝癌、甲状腺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6.医疗救助:门诊救助的对象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和需要长期服药或患者重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门诊救助比例为年度限额内门诊治疗费用的10%,门诊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0元。门诊救助病种包括: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

住院补偿政策

四种医保政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特殊政策。

1.城乡居民医院级别设置起付线和补偿比,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类别  医院范围起付标准(元)报销比例乡级乡级医疗机构(社区医疗机构)-元70%元以上90%县级县级一类-0元63%0元以上83%县级二类-1元63%1元以上83%市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0元55%0元以上75%医院-元53%元以上72%省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元53%元以上72%医院00-元50%元以上68%省外00-元50%元以上68%年度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住院重特大疾病33个病种,在省内直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限额标准、报销比例省级65%、市级70%、县级80%。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年至年脱贫攻坚期间,享受大病保险“一降一提高”倾斜政策,普通参保居民起付线为1.1万元,贫困人员降到0.55万元。报销比例:5元-10万元报销比例为85%,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95%,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3.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为具有我市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4)困境儿童。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的起付线为0元,起付线以上分段按比例报销:0-0(含0元)报销30%,0-元(含元)报销40%,-10元(含10元)报销50%,10-00(含00元)报销80%,00元以上报销90%,不设封顶线。4.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就诊住院日期须在低保证取得日期之后,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对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住院报补手续

1.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院医保结算窗口直接报补。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需转往市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医院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凭转诊转院证明向市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备案后即可转诊转院。转诊转院一个治疗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参保人员因急诊、精神病等原因未及时办理转诊转院异地就医相关手续的,应当在入院后7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补办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或自行到市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报销。2.非直补单位(需是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后凭原始住院发票、费用总清单、诊断证明、出院证明、病历复印件、身份证或户口本(如属住院分娩需加带出生证明)到市城乡居民医保大厅进行报销。

转诊转院、异地备案

1.转诊业务零跑腿,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妇幼保健院医保办办理纸质转诊时,告知患者带转医院就诊,医疗机构医保办为患者办理转诊备案信息上传,市医保服务大厅办理电子转诊。2、长期异地居住市外就医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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