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消息嵩县健康扶贫政策

一、医疗服务政策

1.先住院后付费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到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住院后付费。住院病人出院时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保险等“一站式”结算。

2.大病集中救治

对罹患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9种重大疾病的农村贫困患者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救治,上述患者可享受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不设起付线,县级、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5%。年,对罹患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等14个病种的农村贫困患者纳入定点医疗机构专项救治范围。

3.签约服务

组织乡镇卫生院医生或村医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进行签约,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对于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随访;对于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提供4次免费空腹血糖检测,至少进行4次面对面随访;对于外出务工慢病签约贫困户,每年至少进行4次电话随访。

4.妇女两癌筛查

用5年时间对全市农村适龄妇女、纳入城市低保的适龄妇女免费开展一次宫颈癌、乳腺癌筛查。

5.免费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

免费对早中期孕妇开展一次血清学筛查(生化免疫指标检测)和一次四维彩色超声筛查,对新生儿开展苯丙酮尿症(PKU)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筛查和听力筛查服务。

6.光明扶贫工程

-年实施“光明扶贫工程”:对经本辖区扶贫办核实核准的建档立卡贫困白内障患者进行免费救治。“光明扶贫工程”医院分别设在各县(市)医院,市区医院为洛阳市第三医院。

7.免费体检

为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年开展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二、医疗保险政策

(一)特殊疾病门诊政策。

1.认定方式。根据病种不同,门诊慢性病病种认定取集中认定和非集中认定两种办法,集中认定的病种由各级经办机构组织,按期指定医疗机构集中进行认定;非集中认定患者,在指定医院随时申请、随时认定办卡。具体认定办法可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

2.倾斜政策。年至年脱贫攻坚期内,从37种特殊疾病门诊病种遴选出15种病种对困难群众实行政策倾斜,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80%提高至85%,具体病种为:1.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2.恶性肿瘤化疗、放疗;3.精神分裂症;4.情感性精神病(中重度抑郁症);5.重症难治性强迫症;6.糖尿病并发症;7.慢性阻塞性肺疾病;8.系统性红斑狼疮;9.强直性脊柱炎;10.系统性硬化症;11.肝硬化失代偿期;12.甲状腺功能减退;13.肾病综合症;14.慢性肾小球肾炎;15.高血压病Ⅲ期。

(二)重特大疾病门诊政策

1.认定方式。认定办法与特殊门诊非集中认定办法相同。

2.政策倾斜。35种重特大疾病门诊政策全部对困难群众进行倾斜,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80%提高至85%,具体病种为:1.慢性粒细胞白血病;2.苯丙酮尿症;3.甲状腺功能亢进;4.Ⅰ型糖尿病;5.终末期肾病门诊血透、腹膜透析;6.血友病;7.耐多药肺结核;8.再生障碍性贫血;、9.非小细胞肺癌;10.胃肠间质瘤;11.HER2阳性乳腺癌;12.晚期胃癌;13.Ⅲ/Ⅳ期鼻咽癌;14.外周T细胞淋巴瘤;15.晚期肾癌;16.胰腺神经内分泌瘤;17.肾血管平滑肌脂肪瘤;18.多发性骨髓瘤;19.前列腺癌;20.多发性硬化;21.黄斑变性;22.肌萎缩侧索硬化;23.原发性免疫球蛋白缺乏症;24.特发性肺纤维化;25.肝癌;26.甲状腺癌;27.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28.结肠癌;29.直肠癌;30.黑色素瘤;31.套细胞淋巴瘤;32.小淋巴细胞淋巴瘤;33.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4.胃肠胰内分泌肿瘤;35.肢端肥大症。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

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在医保目录范围内按标准报销,一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5万元。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类别

医院范围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乡级

乡镇卫生院

(社区医疗机构)

90%

县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医院(含二级)

-元

63%

元以上

83%

市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医院(含二级)

-元

55%

元以上

75%

医院

-0元

53%

0元以上

72%

省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

医院(含二级)

-0元

53%

0元以上

72%

医院(含我市辖区内省医院)

-元

50%

元以上

68%

省外

-元

50%

元以上

68%

(四)实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从年1月1日起,凡是我市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通过当地扶贫、民政部门认定,符合纳入困难群众保障范围的,可享受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困难群众住院除享受基本医疗费、大病医疗费报销外,个人负担符合规定的费用超过元的,还按以下规定报销:—元(含元)部分按30%报销;-00元(含00元)部分按40%报销;00—0元(含0元)部分按50%报销;0—0元(含0元)部分按80%报销;0元以上部分按90%报销,没有封顶线。

(五)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年至年脱贫攻坚期内,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大病保险“一降一提高”倾斜政策,起付线由1.5万元降低至0.75万元;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0.75-5万元(含5万元)的由50%提高至8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60%提高至85%,10万元以上由70%提高至95%。

三、医疗救助政策

1.年度,政府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

2.年度,政府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和农村建国前入党且无公职的老党员购买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困难群众住院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由第三方承办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报销比例给予二次报销。报销比例:医院55%、医院(含县级)40%、特门55%。

3.年度,继续执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经过两次报销后,剩余医疗费较多且家庭困难的再次给予大病救助,尽可能缓解困难群众因医疗费用支出较高带来的压力。

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再保险政策

贫困人口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困难群众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的基础上,我市又专门建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再保险”制度。凡符合条件的我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都可以享受医疗再保险保障,保障期限为年1月1日零时到年12月31日24时,每年的承保费用由各级财政支付。贫困人口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合规费用分别按照医院60%、医院以上(含县级)45%的比例予以报销。重大疾病门诊病种与洛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病种按照60%的比例进行报销。一般疾病报销限额每人每年00元、重大疾病报销限额每人每年0元(含重大疾病特殊门诊0元)。全市各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为参保对象医疗服务机构,贫困人口在我市各级医院住院期间产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出院结算时,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同时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

五、政府兜底医疗救助

为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县政府筹资资金万元,对全县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贫困人口医疗再保险的基础上,建立托底保障政策,确保贫困人口医疗费用实际报销加上兜底回补的比例不低于95%。截至目前,我县贫困群众年以来救治费用已进行回补,救治资金报销费用96.2%,自付比降至3.8%。

赞赏

长按







































白蒺藜的功效与作用
治疗白癜风哪里比较好



转载请注明:http://www.lwoak.com/jbtz/8544.html